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有2828个条目。
生活中常见的大部分化学品,如酒精、碘酒、84消毒液、,某些香料、香水、油漆、油墨、涂料、树脂、胶黏剂等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包装或使用方法不科学、不规范,会对人民生命、公共财产和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为29个危险种类,包括17个物理危险种类、10个健康危害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种类。
物理危险种类(17个)
、退敏性、易燃气体、气雾剂、氧化性气体、高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发火液体、发火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健康危害种类(10个)
急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吸入危险
环境危害种类(2个)
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
为有效防控危险品安全准入风险,海关等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危险品监管的具体要求:
一是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运输、储存或者处置危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批和实施监督,无资质场所不能存储危险化学品;
二是要规范监管场所对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的作业换装应在场所内,普通监管场所严禁对危险品进行换装作业;
三是规范危险品监管作业,深化监管人员对于危险品的认识,确保人身安全以及查验工作的安全进行。
监管要求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监管模式,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检验内容
该项要求指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公示标签
危险公示标签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产品标识符、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供应商标识
安全数据单
安全数据单一般包含16项内容:1.标识、2.危害标识、3.成分构成/成分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泄露措施、7.搬运和存储、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9.物理和化学性质、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处置考虑、14.运输信息、15.管理信息、16.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