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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楼板新增设备荷载之房屋整体安全性检测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因为企业运营发展需要,在房屋楼面上或厂房车间中放置较大荷载设备。那么是不是不管多大的设备荷载放入车间或楼板上都可以呢。事实上,房屋建造的设计图纸中针对不同类型厂房或房屋,及房屋建造的使用性质规定了房屋的荷载有不同。如楼面的恒荷载,活荷载都有一定的要求。
我司房屋检测中心承接了浦东新区一处厂房新增设备荷载,业主想确认新增设备后对于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平台能否支撑设备的重量,房屋的楼板、梁与柱子是不否可以承担的起该设备的载荷,且该设备是放置在一层钢结构平台上,平台是否可以承受呢?
房屋检测中心在现场进行勘察后,认真查看了房屋的原始建筑图与结构图,对房屋的整体设计情况有所了解,针对房屋的目前使用情况及新增设备部分的图纸情况出具了一份具有针对性的房屋检测方案,详细的检测方案与周到的后期服务得到业主的肯定与认可。
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可以说处在一个生存和发展的十字路口,形势严峻,如果不能理清思路,找准自身的问题,可能会对城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和矛盾。
(一)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职能的问题。
既有房屋是指投入使用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房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拆改结构行政审批、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监管与治理和白蚁防治等行政手段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一种管理活动。这项职能在《城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要由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管理,对于房屋安全鉴定也应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实施。目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职能不清的问题,比如部分建设主管部门(指建设、房产管理分立的地方)插手地方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又比如在中小学校舍抗震检查工作没有严格按照鉴定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当地建设检测部门代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来操作等;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性和唯一性,造成了管理的混乱。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的问题
我们鉴定机构一直致力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2006年,全国鉴定行业在天津举行了标准化建设推广会议,通过经验介绍等手段,促进了各地开展了法规建设、实验室建设、添置新型检测设备和人才引进等活动,由于机制的问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院校实验室以及一些大型检测机构相比,确实在人员层次和技术设备、科学研究等方面存在不小的差距。财综[2012]97号实施后,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面临了更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鉴定机构的体制问题无法解决,正常运营经费难以有效保障。
财综[2012]97号文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纷纷在主管局的牵头下和财政、物价、编办等部门进行了沟通,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对鉴定机构下一步的经费都没有明确的安排,只能由主管局暂时统筹解决。关于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成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单位的困难很大。如果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会造成一下几个问题:一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于收入来源断绝,无法添置足够的设备,影响鉴定报告的准确性;二是鉴定机构引进人员困难,缺少造血功能;三是影响鉴定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对各地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2、政策理解的问题造成原有经营性收费全部取消
财综[2012]97号文件中提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在当前鉴定行业的大背景下,我们理解“城房屋安全鉴定”这个内涵应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涉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129号令的内容)、社会公众突发事件(比如火灾、煤气爆炸)或者有关公共安全政府应急等方面的房屋安全鉴定;二是面向场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除了第一类以外的房屋鉴定业务。比如:由于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房屋接层加固等、由于建筑施工给邻近建筑造成损害等等。第一类是属于强制性鉴定的范畴,而第二类是属于场化鉴定的范畴。这次取消的应该是第一类的费用,对于原来已经存在面对场的收入应该不属于此次取消的范畴。比如北京从2002年开始已经全面取消“城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行政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如果全部取消,意味着全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全部无法收费,会面临鉴定真空。
3、房屋安全鉴定的量迅速增大
目前,由于没有解决“城房屋安全鉴定费”界定的问题,在财综[2012]97号文件出台后,各地房屋安全鉴定的数量迅速增大,并且呈上升趋势,一是各级政府会根据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更多的服务;二是社会单位委托鉴定业务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全管房单位可以通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方式,转移自己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三是个人委托鉴定业务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居民对于房屋安全产生的任何质疑,都可以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较为严重。一是出现大量的无效鉴定,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二是需求猛增,鉴定行业资源不足,出现委托人长时间排队等候鉴定,从而激起民怨;三是确需鉴定的危险房屋,得不到及时鉴定而出现危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