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境外投资备案的风险也体现在准入后阶段,特别是在劳资纠纷、基础设施、社会秩序、团队、适应当地法律法规等方面,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经常遇到麻烦,像三一重工在美国就曾被强制搬离。上海汽车并购双龙汽车公司也遇到劳资纠纷。而中资企业在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更是不止一次遇到政局不稳或战争而停工,甚至不得不撤离。新数据显示,2017年,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74个和地区的6236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200.8亿美元,同比下降29.4%,非理性境外投资备案切实有效遏制。同时,11月、12月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分别增长34.9%和49%,连续两个月实现正增长,这使得2017年全年境外投资备案的降幅在进一步收窄。
屠新泉: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已经很高了,在如何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的开放历程做一个梳理。对外开放个显著的标志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因为它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导向。如果从开放的角度来看,我认为首先是经济特区的设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新。
境外投资备案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合作成为亮点。2016年全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截至2016年底,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建立初具规模的合作区56家,累计投资185.5亿美元。亚洲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引擎。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