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各种进口产品核酸和消杀证明
一、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须全面落实“四个不得”要求,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从2020年12月21日起,各市(区)分别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进入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所属市(区)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
以下3种情形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1、持有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2、持有上海市和省内其他设区市集中监管仓出具的有效《出库证明》的;3、经评估论证的部分大型超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和星级酒店采购销售且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