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鉴定 分类危险性检测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鉴定危险化学品分类和鉴定
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
中国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架理办法》、国标以及危化品名录。
中国危险化学品法规应对包括GHS国标下的合规分类,标签以及SDS的编写,登记办法下的危险化学品合规登记以及应急电话,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不同类型应对模式如下:
企业类型
| 应对模式 | 应对标准 |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 对危化品进行合规分类 | 《危险化学品名录》,26(+2)项国标(以后28项,GB30000 |
合规的SDS以及标签的编写 | SDS:GB/T16483-2008,B/T17519-2013标签:GB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 | 向NRCC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登架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企业 | 向CRC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合规的应急电话 |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架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危险化学品登架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进口。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架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有两类化学品需要进行登记:
l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化学品;
l 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需要登记的是产品整体,包括物质或混合物。
危险化学品分类与鉴定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60号令)的规定,对物理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登架理办法》(安监总局53号令)的规定进行登记。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范围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方法
· 系列鉴定: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企业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 联合鉴定:多个化学品企业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企业对化学品进行登记、分类与鉴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