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5.2.10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根据该标准上下文,可直接判定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情况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条,尚有其他多条内容,散见在标准的各处。本条第4款规定的“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这里的多项,究竟需要几项明显不符合要求,事实上在标准的其他条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直接判定砌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条件:
1.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相关条文规定,当A类建筑符合表1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判定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A类建筑符合表3中所列抗震措施项目超过三项时,可判定整体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2.局部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相关条文规定,当A类建筑符合表2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可判定局部结构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同于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其有着自身的特点,即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是抗震承载力和结构延性性能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各自为政。教学楼抗震检测及加固,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7度。一般而言,光度越高其价格越高。磨光面一般运用在平板幕墙及室内墙面,地板等,特别一些高档的建筑,其室内墙面和地板对光度的要求很高。其特片是光度高,对光的反射强,能充分地展示石材本身丰富艳丽的色彩和天然的纹理。火烧面(flame火烧面是是指用用乙炔、氧气或丙烷,氧气,或石油液化气,氧气为燃料产生的高温火焰对石材表面加工而成的粗面饰面。有少数的石材不能用火烧加工或说加工出来的效果不好。由于火烧的效果可以烧掉石材表面的一些杂质和熔点低的成份,从而在表面上形成粗糙的饰面,手摸上去会有一定的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