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1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7.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知识的人员。
备案制度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备案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管理仅适用于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业务,若企业业务范围超出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区范围,则需按正常途径办理许可手续。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从事拍卖业务的条件和材料要求仍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