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本要求。
1.企业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㈠核准的;
(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者;
(四)国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2.如果企业不采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来表示所从事的行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或者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㈢在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字词,提交。
审批文件副本。
4.利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控制的外商投资。
投资企业,可在名称中加上(中国)字。